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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全市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全市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宿政发〔2008〕99号 2008年9月2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主动应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努力谋求宿迁工业经济更大突破,现就鼓励和扶持全市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1.积极筹措和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市区(包括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外向型农业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下同)要充分发挥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1500万元)、全民创业贷款贴息资金(500万元)、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基金(300万元)的作用,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对市区工业企业新上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新创品牌等情况定期进行汇总、考核,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兑现各项补贴和奖励。各县原则上都要建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2.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和5万元。对通过省级鉴定且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的新产品、新技术,每项补助企业2万元。对列入市、县(区)政府重点考核的企业技改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完成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3.推动企业加快品牌创建。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在企业取得证书后一个月内兑现。对列入当年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申报计划的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每个(件)给予企业一定申报经费补助。
  4.扶持企业扩大出口。对企业出国或出境参加列入我市年度计划境外展会的每个标准摊位,给予50%摊位费补助。对年自营出口500万(含500万)美元以下的,每出口1万美元奖励150元人民币;超出500万美元部分,每增加1万美元,奖励200元人民币。上年度有出口实绩的自营出口企业超基数部分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5.鼓励发展风险投资基金。在我市对工业项目有实际投入的风险基金,一般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奖励;经有权部门确认为投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5%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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