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甬政告〔2008〕17号)
宁波市2007年度土地利用年度折抵指标第十批次(国家高新区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浙土字B〔2007〕第0335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集体土地4.0756公顷,其中耕地3.0077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国家高新区滕园村1.0679公顷,全部为非耕地;宝桥金村3.0077公顷,其中耕地3.0077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宁波市科技园区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甬科园〔2003〕123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