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实现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10.严格执行“三项”管理规范。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管理规范、后勤管理规范等“三项”管理规范,保证学生在校时间不少于两年,执行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教学大纲,使用省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教材,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保证教育质量。要突出对学校实训、实习条件的考核,满足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培养的需要。对管理混乱、质量低下的民办职业院校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取消举办职业学历教育资格。
11.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要科学规划普通高中规模,进一步明确初中生源学校动员组织学生上职业院校的责任,保证全市每年不低于60%的初中毕业生升入职业院校。要把初中毕业生升学率、升入职业院校比率作为考核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工作绩效的主要指标。
12.切实维护招生秩序。职业院校招生实行年龄、分数、计划、届别、时间、市内区域六个方面放开,市与县(区)之间、部门之间不得设置壁垒,不搞地方保护,保证公平竞争。严禁招生院校弄虚作假,不实宣传;严禁不合格院校招生,非法办学;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招生;严禁学校利用国家资助职业院校学生的政策,采取虚报、谎报等违法手段套取资金;严禁初中学校及其教师向中职学校索取生源组织费。对违反招生政策、非法招生办学、扰乱职业院校招生秩序等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及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六、创新校企合作模式,增强职业教育服务能力
13.严格执行就业准入控制。凡属国家和省规定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必须从经职业院校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性职业(工种),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创新校企合作模式,提倡职(技)校为企业开展订单培训、定岗培训、岗位提升培训等合作模式。职业院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鼓励毕业生就地就近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制度的执法检查,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14.大力推进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每所职业院校都要加强产教结合,所有专业都要建立对口、稳定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基地,加快形成校企合一的培养模式,逐步提高毕业生在本地就业率。鼓励企业向职业院校捐赠先进的生产实习设备,在职业院校建立培养培训基地。税务部门要按国家规定,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落实相应税收优惠。开发区企业如需对新录用工人、在岗工人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培训,职业院校要选派优秀教师任教。
15.建设就业信息服务平台。适应信息时代变化,建立新形势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教育、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积极推进职业院校毕业生招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与劳动力资源信息网、人才信息网的全面链接,及时收集发布职业院校毕业生情况和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实现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在更大范围内共享,形成网络畅通、信息共享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