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一日游二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74号 2008年9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一日游”、“二日游”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一日游”、“二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我市“一日游”、“二日游”管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经营者以组织团队或者集中散客的形式,乘坐旅游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活动。
本办法所称二日游,是指旅游经营者以组织团队或者集中散客的形式,乘坐旅游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次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日游”、“二日游”管理。
第四条 市及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一日游”、“二日游”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市文化、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质监、安监、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管理措施,相互配合做好对“一日游”、“二日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日游”、“二日游”旅游线路,包括起止点、游览景点及活动时间等,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旅游景点分布和交通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经营“一日游”、“二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