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生活补贴由引进单位提出意见报给予财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门同意后发放,聘用期间由引进单位先行垫支。每年10月,引进单位将《柔性引进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聘用对象学历学位资历证明、在甬聘用证明(含薪酬证明)、与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等材料,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追补。
  四、关于高薪聘请工作津贴补助
  (一)对以年薪15万元以上高薪聘请符合《若干意见》第3条范围人才的企业,各级财政按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地方部分数额,以补贴的方式对企业给予等量补助。
  (二)企业可于每年11月,将《企业高薪聘请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工作津贴申请表》(见附件4)、聘用对象学历学位资历证明、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含薪酬证明)、所得税缴纳证明等材料,报给予财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给予等量补助。
  五、关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经费资助
  (一)经国家或浙江省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浙江大学宁波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当年度有新进站博士后并开展科研活动的,每年给予设站企业科研经费资助10万元。
  (二)由市级保障的设站单位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度《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经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5)报送市人事局,经核准后按实核拨。其他设站单位按属地原则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经核准后由同级财政按实核拨。
  (三)科研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进站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培训交流费、资料印刷费、鉴定验收费、专著出版费、专利申请费和租赁费等。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核算。设站单位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送给予财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门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作索回处理。
  (四)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后留宁波工作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补助经费由市级保障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宁波工作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6)一式四份,并相关材料报市人事局,核准后拨付用人单位。其他按属地原则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拨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分3次以上分付给博士后本人。博士后在甬实际工作不满3年的,由用人单位按每月递减比例将补助余额收回上交财政。
  六、关于“4321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
  (一)在“4321人才工程”培养周期内,对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给予每人4万元经费资助;对第二层次人选给予2万元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培养人选入选后,按第一、二层次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和1万元的首期资助;在培养周期中期,依据培养目标对工作绩效和科研成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者按第一、二层次再拨付2万元和1万元。
  (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按实核拨;第二层次培养人选的资助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照培养人选单位属地原则分别负担,资助经费的管理使用按《关于宁波市人才工程培养人选资助经费发放和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甬人专〔2003〕83号,甬财政行〔2003〕377号)中的第三条规定执行。
  七、关于家属就业安置
  (一)对《若干意见》第3条第1类至第9类规定范围的对象,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正式引进,落户宁波,并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的,其家属的工作安排列入本市政策性安置。引进单位可将领军和拔尖人才家属安置申请报告,连同人才引进调入证明、在甬落户证明、与单位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等材料,按属地原则一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由政府人事部门原则上按照其原工作单位性质和所从事专业岗位进行对口安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接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