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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临时调整虹桥机场停车场(库)计费规定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楼机动车停车暂行收费标准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临时调整虹桥机场停车场(库)计费规定的复函
(沪价公(2008)018号)


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商请临时调整虹桥机场停车场(库)收费方式的函》(沪交财[2008]308号)收悉。为改善虹桥机场周边交通环境,缓解虹桥机场停车供需矛盾,提高泊位利用效率,经研究,同意临时调整虹桥机场停车场有关计费规定。具体如下:
  一、原车辆每天连续停放时间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按12小时计费,现临时调整为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收费标准和其他计费规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暂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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