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86号 2008年10月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
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即业主(以下同)、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工程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要求:
1.业主和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复查和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之一。
2.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制定工资支付方案,经业主认可,报劳动保障和建设等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同时应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资专用帐户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