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重要作用。各行业协会要发挥政府与企业间、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院校间的桥梁作用,积极为企业开展人才培养、职工培训等做好服务工作,为院校、培训机构培养培训人才、政府有关部门调整政策出谋划策。行业组织应充分发挥行业专业、信息、咨询等方面优势,拓展服务功能,参与制订行业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及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岗位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参与对本行业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以及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等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加快培育和发展高端培训市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组织、在甬院校、社会团体等大力引进一批国(境)内外具有授予国际或国内执业资格证书资质的高端培训机构,为企业在职人员和在校学生“双促进”提供教育培训的平台。从2008年起,具有国际知名培训品牌的境外培训机构总部设在宁波或在宁波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享受市政府一次性给予的100万元或50万元启动经费资助。制订出台进一步鼓励举办具有授予国际职业(执业)资格证书资质的高端培训机构的政策措施。继续鼓励社会培训机构拓展培训领域,提升培训层次,扩大培训规模,积极申报成为当地政府定点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年培训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培训项目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考核后,可享受市政府补助,并纳入先进评选表彰范围。
(十三)搭建大型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在深入实施十大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十大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建设2个涵盖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为院校师生、企业职工和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开放式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面向社会、机制灵活”的培训平台运行机制,鼓励行业企业、国(境)内外高端培训机构参与合作,立足宁波、服务浙江、辐射长三角,建成集培训、鉴定、信息服务和项目开发为一体的多功能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十四)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职业院校、骨干企业延伸,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骨干企业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积极推进院校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融通”,允许经认定的高等职业院校主体专业毕业生直接参加高级工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合格者,可同时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积极培育社会化、规范化的技能鉴定机构,探索建立适应院校学生、企业职工等不同对象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模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考核鉴定机构资质的法制化监督管理,定期将依法取得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考核鉴定的职业和等级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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