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管理和监督
(一)严控高耗能项目准入关,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切实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甬发改投资〔2007〕5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于能耗相对较高,但产业发展前景好、效益好的新项目,可以通过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来降低单位能耗水平,或与新上其他低耗能项目组合进行能评,以达到单个项目、组合项目的能耗要求。不仅对项目进行能评,还要结合大市范围的“十一五”期间总体能耗下降要求进行综合平衡。
(二)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3号)等规定和要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节能检测,督促完善能源计量装置,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统计管理,加强节能基础管理工作。2009年和2010年年底前分别完成对年用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和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电单位的电平衡测试,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并把是否完成电平衡测试作为节能考核依据之一。加大对终端用能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力度,定期开展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产品能效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各县(市)区和电网企业要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积极参与用电高峰时段避峰。开展对电力经营单位供用电管理专项监察检查,督促其进一步提高供用电管理水平,实施节电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输变电装置设施,降低电能输送线损率,提高输变电效率,强化供用电管理。2008年和2009年年底以前分别完成对变压器容量100千伏安以上和50千伏安以上用电单位负荷控制装置的安装,用电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用电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