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建设局房产交易中心大厅设立市区商品住宅补贴受理窗口,凡购买住房的业主符合享受补贴政策的,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后30日内,凭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房产证、身份证明、购房发票等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市房管处房产交易中心大厅填写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经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由房产交易中心在申请后3日内按政策规定开具住房补贴支付凭证,购房户凭支付凭证到指定的开户银行领取补贴。
第八条 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申请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仍为20%,并提高公积金贷款限额,凡符合贷款条件的购房户,在原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限市区范围内,25万元)基础上可再提高10万元。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落实减半收取高层住宅电梯年检费。高层住宅电梯使用15年后首次更换,由地方财政补贴15万元/台,具体由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凭电梯交付使用证明和更换的申请,到市财政申请电梯补贴,补贴资金按商品住宅资金的分担比例由市、区分别负担(分担比例同住宅补贴分担比例)。该补贴专项用于电梯的首次更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2009年6月30日前核发高层建筑(以市规划部门认定为准,指地面以上层数,下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缓交;2009年6月3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减半缓交(2009年6月30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至100元/m2)。经“百栋高层”工程推进小组考核,2010年12月31日前封顶的高层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2010年12月31日前开工未封顶的高层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并由规划部门负责追缴。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予规划验收。
第十一条 按规定配建地下人防工程的高层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凭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的图纸向市人防办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建设预收金免收手续。
第十二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高层住宅竣工前的销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具体由市国税局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