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宿政发〔2008〕107号)文件精神,明确具体的申报办法和时间界限,及时足额兑现各项补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心城市220平方公里范围内。
第三条 购买商品住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在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可享受本政策规定的补贴。
第四条 在16层(以市规划部门认定为准,指地面以上层数,下同)以下高层住宅楼中,购买单套建筑面积90m2(含90m2)(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不含地下室、车库、阁楼面积,下同)以下的给予房款总额(以开发企业开具的税务发票为准计算,不含地下室、车库、阁楼价款,下同)5%的补贴;单套建筑面积90-144m2(含144m2)的给予房款总额3%的补贴。在16层(含16层)以上高层住宅楼中,购买单套建筑面积90m2(含90m2)以下的给予房款总额7%的补贴,单套建筑面积90-144m2(含144m2)的给予房款总额4%的补贴。购买其它商品住宅,单套建筑面积90m2(含90m2)以下的给予房款总额1%的补贴,单套建筑面积90-144m2(含144m2)的给予房款总额0.5%的补贴。
第五条 享受政策补贴的商品住宅不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定销商品房、蓝领公寓等。同时,二手房、商品非住宅、别墅类高档住宅以及单套建筑面积144㎡以上的商品住宅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补贴。
第六条 市区商品住宅补贴从市、区土地出让金中支付,由市和各区分别负担。市财政负担市府新区和老城区住宅补贴资金的70%,宿城区负担30%;其余各区分别负担各自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住宅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