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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价发[2008]98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房产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居民冬季供热采暖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政府财政、企业和用户共同负担的原则,综合采取价格、财政、税收措施,缓解供热企业因煤价上涨而导致的成本增支,确保今冬居民正常供热采暖。

  二、适当调整供热价格。按照国家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原则和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的规定,由各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等情况,合理制定调价方案。要严格履行调价审批程序,严格进行供热成本监审,切实组织好价格听证会议。

  三、落实对低收入家庭的财政补贴。各地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落实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措施要与调价方案同步实施,保证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调价而降低,确保低收入家庭安全取暖过冬。

  四、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出台前,各地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供热采暖工作的管理。各市要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队伍,设立群众公开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供暖企业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水平和供热质量要求。各供热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特别是坚持领导干部值班、巡线检查制度,任何供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对居民的供暖。各市政府要建立供暖应急资金和储备足够数量的供暖应急煤炭,对供热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严禁发生大面积停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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