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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8]99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两年多来,对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和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维护了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接受。经广泛征求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机动车停放服务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现将《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数量增长较快,停放服务矛盾日益突出和收费秩序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车服务业务并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地区收费水平的衔接和中省直及部队驻沈医院、桃仙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及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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