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民政府纠风办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五、检查结束后,各市要于2008 年11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调研报告分别对口报送各自省级主管部门。

  附:省重点检查学校名单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辽宁省监察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审计厅
辽宁省新闻出版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
  省重点检查学校名单

  一、高等本科学校

  1、大连理工大学

  2、东北大学
  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4、沈阳体育学院
  5、大连海事大学

  6、辽宁大学
  7、大连民族学院

  8、沈阳工业大学
  9、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10、沈阳理工大学
  1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2、辽宁科技大学
  1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14、沈阳化工学院
  15、大连交通大学

  16、大连工业大学
  17、沈阳建筑大学

  18、辽宁工业大学
  19、沈阳农业大学

  20、大连水产学院
  21、中国医科大学

  22、东北大学大连艺术学院
  23、大连医科大学

  24、辽宁中医药大学
  25、沈阳药科大学

  26、辽宁师范大学
  27、沈阳师范大学

  28、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29、辽东学院

  30、大连外国语学院
  31、东北财经大学

  32、沈阳音乐学院
  33、鲁迅美术学院

  34、沈阳工程学院
  35、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36、东北大学东软信息学院
  37、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38、辽宁医学院
  39、渤海大学

  40、辽宁科技学院

  二、高等专科学校

  1、辽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2、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3、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4、辽宁广告职业学院
  5、辽宁美术职业学院
  6、辽宁职业学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