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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民政府纠风办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民政府纠风办、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审计厅、辽宁省新闻出版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辽价发[2008]102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特急 发改价检[2008]23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安排部署,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组织部署。这次检查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具体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组织,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检查期间省物价局会同纠风办等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市进行督促指导,并对部分市属及市属以下学校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二、检查的时间、时限。专项检查从2008年10月上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检查时限原则上以国家规定的时限为准,如检查开始时间与去年专项检查截止时间冲突,可以顺延至去年专项检查截止时间之后(去年未检查或检查未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除外)。

  三、检查的具体分工。省物价局会同纠风办等部门负责对省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及中、省直属学校(含各类办学层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相关市价格主管部门重点检查部分市属省级示范高中和抽查部分中小学校(省重点检查名单附后,抽查名单暂不确定)。各市按照级别管辖原则负责对市本级及市属以下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及学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省重点检查名单以外的其他中、省直属学校一次性委托属地市进行检查(各市在检查前需将被检查学校名单报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备案,并将查出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及时报省)。

  四、检查的重点。各市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政策的落实情况、改制学校收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高等院校对研究生教育的收费等进行重点检查。要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及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中之重开展检查,切实保障国家义务教育政策的全面落实。此外,各市还要结合近期省政府纠风办对群众呼声的反馈意见,加大对本地区中小学补课乱收费等问题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学校收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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