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四)《条例》在规定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同时,具体规定了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依法行政原则。在市场主体法律责任中,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责令改正并处罚和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处罚,体现了制止、纠正违法行为与处罚并重的法律目的。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及新法培训制度要求,采取法制辅导讲座、法律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加大培训学习力度,使行政执法人员理解《条例》的内涵,全面掌握政府及其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义务及其责任,以及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使用、供热等各方主体的义务及其责任,规范执法尺度,正确适用法律。

  三、明确部门职责,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条例》把行政推动的政策措施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规定了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若干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对照《条例》认真梳理本部门的职责,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执法标准,强化执法责任。

  (一)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依法落实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一是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编制城市(镇)详规,确定建筑的布局、形式和朝向。二是要与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衔接协作机制,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主动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出具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反馈,共同把好工程规划许可关口。

  (三)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制度、加大频率、改进方式、强化手段,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切实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防止和避免出现边建设高能源消耗建筑、边进行节能改造的问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