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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学习培训,理解内涵,掌握要旨

  《条例》明确了政府职责、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监督管理体制,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和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法律责任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以行政法规形式首次创设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和标示制度,分项用电量报告制度,能耗情况及节能措施公布公示制度,用电、能耗情况统计分析制度,保温工程的保修制度,按用热量收费制度,安装供热系统调控及用热计量、温度调控及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节能改造制度,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既有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同步”实施制度,以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红灯”制度等新的法律制度。《条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中的具体要求和制度安排,体现了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新的执法理念。

  (一)基于建筑节能标准是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组成部分的基本思路,就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体制机制、对市场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设定方面,《条例》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保持了相互衔接一致。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从六个环节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体现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更多地利用现有的体制和行政许可实现推进建筑节能目标的立法精神。

  (二)《条例》确立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标准要求、技术保障措施、费用的负担方式和组织实施主体。并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将民用建筑节能监管范围延伸到建筑用能系统节能的运行,建立了相应的监控制度。体现了按循环理念对建筑的全寿命周期进行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

  (三)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条例》规定只要具备条件,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有鼓励和扶持的职责,建设和设计单位负有利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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