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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冀建法〔2008〕66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房地产管理局: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占全社会总能耗的27.5%,且呈持续上升趋势。建筑节能潜力巨大,对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紧张和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将建筑节能作为六个重点节能领域之一。2007年10月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设“建筑节能”专节。针对目前建筑节能工作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条例》对《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化,不但规范调整范围,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而且进一步明确管理和监督主体及其职责,以及民用建筑参建、使用和供热主体及其义务,进一步细化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推进建筑节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是当前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全省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我国节能优先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站位,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学习宣贯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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