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关待遇规定
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参保后,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非农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农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标准的40%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
八、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与其它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九、严格界定职工身份
(一)凡经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了招收、录用、登记手续,或按国家政策规定从外单位调入、毕业分配、从部队转业或复员安置到农牧渔良种场工作的,应认定为农牧渔良种场职工。
(二)对户口在农牧渔良种场内的自然增长人员(即农牧渔良种场正式职工的子女或合法婚姻人员),且农牧渔良种场为其分配了土地或与农牧渔良种场所属企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且本办法实施时仍在岗的,应认定为农牧渔良种场职工。
(三)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农牧渔良种场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及以上、本文下发时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因非组织原因中止在农牧渔良种场生产或工作的人员,应认定为农牧渔良种场退休人员。
上述人员中,除农牧渔良种场行政管理、科研人员及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手续并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可认定为非农职工外,其他职工均应认定为农业职工。
十、凡未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或登记手续、但经农牧渔良种场办理了自主录用手续并签定了《劳动合同》的临时性用工、以及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而在本办法下发后至农牧渔良种场综合改革结束时仍未纳入的职工,参保时应按当地养老保险扩面办法执行。
所有仅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土地人员、代管的农村生产队及未分配土地或未与农牧渔良种场所属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家属均不得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