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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参保后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性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女性生产人员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1、非农退休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退休前历年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前历年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1.2%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

  2、农业退休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补贴

  其中:

  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

  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996年至退休前历年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1.2%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地根据农牧渔良种场参保前后新老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过渡的原则,参照养老保险统筹所在地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综合性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确定(有农垦企业的地方,应按农垦企业农业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进行确定)。

  (三)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非农退休人员和农业退休人员的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条第(二)款的办法计算。

  (四)参保后的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55周岁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愿意,上述人员也可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后(延长的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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