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核定、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将农牧渔良种场作为整体进行核定、征缴。对农业职工,由农牧渔良种场按月、按季或按年统一代收代缴。
农牧渔良种场按政策规定为农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与农牧渔良种场租赁、承包等经营土地(水面)面积挂钩。对于土地(水面)被征用的,农牧渔良种场应从征用费中划出一部分专门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原未参保的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按本办法参保时,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应按我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历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补缴;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应按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全额补缴。补缴所需费用由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按政策规定共同负担。非农职工的补缴基数按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农业职工的补缴基数不得低于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如不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则参保前的连续工龄一律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缴费年限从参保后实际缴费之日开始计算。
199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不补缴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退休的人员,按上述规定补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止。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
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参保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一个个人账户。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补缴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补记个人账户,并与参保后正常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规模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一致。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一)参保前已退休的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退休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原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已退休人员(以下称非农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农牧渔良种场实际发放标准和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进行核定,同时,适当考虑与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衔接。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原从事农业生产的已退休人员(以下称农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上工龄补贴和农垦企业农业退休人员参保后相应年度的养老金调整水平确定,其中:工龄补贴按1年连续工龄1元的标准发放。参保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核定或确定的养老金标准纳入统筹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