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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规范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0号)和《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辽教函〔2007〕265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运模式

  农村中小学校车运营模式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和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进行,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运营校车要由各县(市)区政府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专营、兼营或专兼营并存3种模式均可,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利用市场和资源换取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农村中小学校车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建立校车准入审批管理制度,做到“四个统一”:

  (一)统一审批标准。校车必须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的客车。校车驾驶人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持有交通运管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本地居民。

  (二)统一外观标识。校车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和乘降站点标识的式样全省统一,按省有关部门要求制定。

  (三)统一检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每年定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把校车资格准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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