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生产服务业、居民生活服务业等门类广泛的各类服务业,发挥其投入较少、就业贡献大的优势,重点扶持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发展。
(三)以创业为动力,把开展创业与促进就业紧密结合,积极鼓励引导自主创业。组建至少1家创业基地,开发创业项目,发挥创业促就业倍增效应,形成浓厚的创业氛围和良好的创业环境。
(四)全面加强培训。将创业培训、技能培训与促进就业紧密结合,推进培训实训基地建设,提高培训水平与能力,满足不同培训要求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其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落实培训任务,提高培训后就业率、成功率。
(五)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将就业援助与社会救助紧密结合,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群体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重点解决好“4050”人员、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并继续实施定向跟踪服务。对登记失业、求职困难的高校毕业生要给予重点帮扶。
(六)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就业再就业政策在促进就业中的效能作用。鼓励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与转业退役军人等积极创业、自谋职业,并积极帮助解决创业中的资金不足问题,给予申办小额贷款的扶持。
(七)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扎实做好基础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服务程序。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全面落实“六个统一”工作制度,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上下相连相通的信息网络,实现劳动力资源数据与就业信息、社会保障信息资源数据共享。
四、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创建充分就业城区活动
各县(市)区要落实就业工作目标第一责任人制度,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要加大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投入,进一步完善就业领导体制和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创建活动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保证创建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创建活动的投入。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为创建活动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发改委、经委、建委、商业局、农委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为创建活动提供服务。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培养、树立、推广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创建活动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