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扶持就业政策
(一)实施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符合报考条件的我市退役士兵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时,笔试成绩加5分(单科加2.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被事业单位聘用的,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享受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
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服现役时间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后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期间交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公安、监狱劳教系统基层一线岗位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时,要拿出专门录用计划,招录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
(二)实施鼓励自主创业政策。扶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退役士兵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至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发放贷款。
(四)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其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五)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参加全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市政府指定辽阳技师学院承担城区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政府应指定专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各自辖区内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由当地政府确定免除部分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