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取消公积金贷款只能享受一次的政策限制。凡不拖欠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允许多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公积金缴交年限由原连续缴纳2年缩短为1年,且借款人为大学毕业生或部队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均允许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二、凡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能够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外来人口,均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三、农民工通过购买获得具有所有权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住房,可以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的赡养老人户口迁移至城市。
十四、允许异地购房居民及直系亲属自主择地落户,享受户口所在地的医疗、教育等社会资源。
十五、放宽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条件,满足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即可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
十六、在坚持“净地”出让的基础上,对危旧房改造、企业搬迁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允许采取“毛售净交”的方式出让。
十七、对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统一规划,分块出让,分割发证,分期开发,每期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期。
十八、适当降低滞纳金收取比例。
十九、2009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消防费等市权的建设规费,最长可延期至办理销售许可证前。
二十、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走联合开发道路,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建项目因资金问题与其他企业联合建设的,可以缓交相关市权规费。
二十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监管比例调整为:开发建设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按2%监管,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至15万平方米按3%监管,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按5%监管,5万平方米以下按7%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