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补充意见
(辽市政发〔2008〕39号)
为适应房地产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08〕32号),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业投资环境,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个人住房转让环节(卖旧买新或买新卖旧)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暂缓征收。
二、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
三、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包括二手房)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者,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购房者缴纳契税数额给予全额补贴。
四、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购房者,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购房,不视为购买第二套住房,仍执行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
五、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和房屋评估费分别由7‰、5‰调整为5‰、2‰。
六、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限内,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房贷款的最高额度由原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且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或评估价格)的70%。二手房、现房贷款的最高额度分别由原20万元、15万元提高到25万元、20万元,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价值(或应纳税所得额)的50%。
七、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最长20年延长至25年。
九、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放宽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龄限制,由原法定退休年龄延长至退休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