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