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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五、进一步落实节能减排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经委和市环保局分别设立节能办公室和污染物减排办公室,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各区县、开发区要加大对本区域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和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的监测统计工作,确保各项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经委和市环保局要建立健全节能和污染减排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对节能、环保措施不落实的新上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安排建设用地;对依法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质监部门要及时收回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停止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部门要停止对其生产供电。市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加强配合,真正形成节能减排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目标考核。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指标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要继续按年度层层分解节能和污染物减排目标,各区县、各部门和企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并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协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市经委要将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纳入重点考核的对象。要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区县、开发区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活动,一律不得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四)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管理队伍建设,设立市总量减排专职机构。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处室和人员,加大工作力度。各区县、开发区应增加工作人员,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监察和监测机构建设,充实执法人员,保障执法经费,保证节能减排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实施严格的产业准入政策。制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分类指导和分区推进。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节能减排标准,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要求的高耗能行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标准,执行严于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南京市地方标准。对超过限额标准生产的,由节能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关闭。尽快制定并出台统一的《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价办法》,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节能评估未经节能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备案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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