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建立节能减排责任抵押金制度。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的主要领导和节能减排工作分管领导每年向市政府缴纳一定数额的责任抵押金,根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决定该责任抵押金的返还。完成或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抵押金如数返还,并给于相应的奖励;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责任抵押金不予返还。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技术改造项目所得给予税收减免,对企业购置用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年增加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规模,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以及节能减排新机制推广和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对重点节能产品的推广,实行定量补贴。对针对性强、技术有创新、节能效果明显、具有推广价值的重点示范项目和示范工程,除了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补助外,对技术的研发或提供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与补助。建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污水处理、脱硫等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和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也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高淳、溧水县政府要从新增财力中划出10-20%,专项用于县辖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
(四)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强化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在控制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建立全市排污权交易市场,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市环保部门要制定好交易规则、搭建好交易平台并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五)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严格执行目前对钢铁、水泥等八大类高耗能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要研究运用好差别电价政策,加快建材、化工等行业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退出市场。
(六)实施落后产能退出鼓励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设立全市落后产能退出奖励资金。对按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