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8]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定西市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定西市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
住房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126号)及省政府金融办和省监察厅联合制定的《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甘金办〔2008〕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协作共建、科学重建”的方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策并举,有序推进,提高效率,加快进度,又好又快地重建美好家园。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运作;方便群众,及时快捷;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先急后缓,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贷款贴息对象、条件、标准及期限
(一)贴息对象。凡“5·12”地震中受灾的我市常住户口农民,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需要重建的农村住房,政府补助后,建房仍有困难的受灾户均可作为住房贷款贴息对象。
(二)贷款条件。农户凭借由乡镇政府认可的受灾证明,以联户担保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申请办理受灾农户住房贷款。
(三)贷款利率。受灾农民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
(四)贴息标准及期限。贷款数额3万元以内(含3万元)由省财政按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数额超过3万元的部分不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依实际贷款时间贴息;贷款期限3年以上的按3年贴息。
三、贴息贷款审批程序
(一)各受灾乡镇成立“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乡财政、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负责受灾农户重建住房贴息贷款的审批、发放,并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