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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农民工户口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农民工在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下同)务工经商申请迁移户口,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凡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缴纳房屋交易费)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承租房管部门公房持有《房屋租赁证》,拥有房屋使用权,并与本市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民营单位签订经市级以上劳动仲裁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满两年以上,或在本市从事二、三产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按时缴纳税费,在本市生产、经营满两年的农民工,均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子女城镇居民户口。
  (二)在本市红古区和永登、榆中、皋兰县建制镇范围内务工经商的农民工,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并与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营单位签订经当地劳动仲裁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满两年以上,或在当地从事二、三产业,办理了《营业执照》,按时缴纳税费,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配偶、子女均可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三)凡被评为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具有高级技工、技师职称或其他有突出贡献(如市一级科研发明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等)的在兰农民工,只要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凭相关证书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本人及配偶、子女均可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在用工单位集体户口落户。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农民工落户,有固定住所的,由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并报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予迁入手续;没有固定住所的,由用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予迁入手续,派出所按单位集体户口办理登记手续并进行管理。派出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调查核实及上报工作,市公安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解决好农民工落户问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和具体表现。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从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周密安排部署在兰农民工落户手续办理工作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实施办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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