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农民工户口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农民工户口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关于解决农民工户口问题的实施办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农民工已成为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型劳动大军和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务工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进城务工农民工户籍管理等相关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06〕59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07〕136号)等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农民工户籍管理有关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树立户籍管理服务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生活的意识,按照严格控制省会城市和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原则,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适当控制城市四区(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人口年度机械增长量,放开城市四区外“一小时经济圈”城镇人口机械增长量。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就近转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申请落户条件
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凡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均可在当地申请落户”及《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04〕33号)“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户口准入的两个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等精神,农民工申请在我市办理落户手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