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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但不能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年限。
  (五)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不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
  四、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的有关规定
  (一)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粤府〔2006〕96号文的有关规定一次性缴费15年或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本通知实施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不够申领退休待遇条件的,可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延缴至达到申领退休待遇年限条件为止。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或老年津贴)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按清远市《转发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清劳社〔2007〕180号)文的精神执行,也可按本通知规定办理有关社保手续。
  (三)本通知实施时已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为其缴清费用时所属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延长缴费人员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为其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申领基本养老金时所属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一次性缴费的平均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五)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计发办法。
  五、医疗保险问题
  按照本通知精神选择缴费的人员,其医疗保险按照所在地有关政策执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六、档案审核及业务经办程序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在原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年限的档案审核,统一由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并办理手续。
  具体审核办法和经办事宜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定。
  七、建立财政补助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实际,建立长效的财政补助机制,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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