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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2 Ⅱ级响应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5.2.1 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2.2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各有关单位的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5.2.3 市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监分局要密切关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
  5.3 Ⅲ级响应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金融机构启动Ⅲ级响应程序,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监分局要密切关注。其中,市属金融机构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由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监分局等部门处置。
  5.4 信息报送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
  5.4.2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最迟不超过两个小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和市金融办,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5.4.3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有关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
  5.4.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6.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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