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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市委宣传部应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并加强舆论引导。
  (5)市财政局、金融办等单位与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和清远银监分局以及其他风险涉及单位,应根据各自权限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1.3 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清远银监分局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单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防潜逃,有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依法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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