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市经济贸易局、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应对辖区内的担保机构进行监督指导,规范其经营行为,要求担保行业应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及时防范风险。
4.1.4 市金融办应定期与保险行业协会、辖区内各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清远市保险行业发展状况,及时预防可能存在的风险。
4.1.5 清远银监分局每季度应向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和市金融办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据此对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抄送市金融办。
4.1.6 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应加强网上巡查监控,加大收集与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的情报信息力度,做好网上舆论控制和引导工作,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并定期对金融单位计算机进行网络安全检查及病毒疫情调查,落实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措施,防止黑客入侵。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清远银监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两个小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和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据此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抄送市金融办。
4.2.2 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金融办等单位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程序。
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