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审计局:依法组织或指导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动用的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5)市法制局:负责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6)市金融办: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与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监分局共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防范和处置我市金融突发事件;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农信社省联社清远办事处共同制订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7)市信访局:负责做好因金融风险问题所引发的群众大规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的接待、处置工作。
(8)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负责对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评价有关各方的救助措施是否到位,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最后的流动性支持;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9)清远银监分局:负责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和市金融办;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发生金融风险突发事件时,应积极组织力量参与金融风险突发事件的处置。
鉴于保监会、证监会在地(市)级城市未设立监管分支机构,因此,如辖区内证券、保险等机构发生风险突发事件,由市金融办负责向省政府金融办请示,协调证监会、保监会驻省分支机构对风险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1)及时启动本级人民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并部署有关力量,维护本行政区域社会稳定。
(4)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预警机制
4.1.1 清远银监分局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适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抄送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和市金融办。
4.1.2 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银监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市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抄送市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