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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1.1 我市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清远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协调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局、金融办、信访局、经济贸易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监分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请市纪委、市人大法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协助。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3.1.2 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各有关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协助。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3.1.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组织各有关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7)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1.4 各有关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2)市公安局:负责制订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依法及时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协助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工作,成立应对清远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负责网监部门的指挥联络及处置工作,对于因计算机网络产生的金融突发事件,要及时阻断破坏源且追踪破坏来源,并协助有关单位阻断网络破坏情况的蔓延,恢复网络安全运行。
  (3)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需要动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项资金的,提出相关方案,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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