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1)省内外或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我市地方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或因地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或被行政处置等因素导致的金融突发事件。
(3)发生或波及我市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地方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地方金融机构违法经营等引发的严重影响我市地方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及时反应,果断处置。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最大限度将金融突发事件的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我市宏观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地政府、各有关单位的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金融突发事件主要由事发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处置,其中,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在处置过程中,各地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调配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金融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 分级标准
2.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1)具有影响全市性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
(3)所涉及县(市、区)不能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2.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未进一步扩散或未造成全市性影响;
(2)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未波及金融同业的。
2.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所涉及地方金融机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按较高一级金融突发事件处理。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清远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