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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通知

  (一)以股权、发行股票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其性质认定和处置,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协助省证券监管部门按照《刑法》、《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置。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性质认定和处置,由银行业监管部门牵头,按照《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行政法规及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置。
  (三)以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其性质认定和处置,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协助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管理部门按照《刑法》、《证券法》、有关行政法规及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置。
  (四)利用商品营销以及传销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其性质认定和处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按照《刑法》、有关行政法规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置。
  (五)生产经营类的非法集资行为,其性质认定和处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牵头,依据集资形式的不同种类,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处置。
  四、积极做好处置和善后工作
  (一)受理
  1、群众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举报的案件,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举报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按照职责分工转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案发所在地政府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并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调查情况。涉嫌诈骗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案件,由公安部门直接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可根据需要,提请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助对案件进行认定。
  3、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各县级政府发现或得到群众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应立即受理和进行调查取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查处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各县级政府及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查处:一是控制人员。公安机关要有效控制案件主要责任人,防止其携款潜逃。二是查清情况。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查清非法集资单位的情况,特别是集资金额、流向和涉案人数等情况。三是控制资金。银监部门和商业银行要配合做好银行资金的控制工作,防止资金流失。四是公告取缔。在基本查清案件情况和有效控制人员和资金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取缔公告。
  (三)债权债务清理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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