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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3)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实施建设的土地,要立即组织复耕、复绿或将土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已建成建(构)筑物的,应依法予以拆除,并做好复耕复绿工作。
  6、矿山用地。共444宗,面积4796.3亩(其中耕地1059.8亩),经处罚后。
  (1)对合法采矿点、探矿点的违法用地,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对已废弃的采、探矿点,要做好复绿复耕工作。
  (2)违法开采和探矿的违法用地,要严肃进行查处,坚决取缔,并做好复绿复耕工作。
  (三)处理要求。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2、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坚持“既要查处事,也要查处人”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摸底检查阶段。(即日起至9月10日)
  各县(市、区)要在第三次卫片自查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各类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并依据政策界线分别提出具体查处整改意见。9月初市政府专项行动办公室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违法用地清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情况,重点了解各地政府是否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情况汇报并形成会议纪要;是否根据2007年度卫片数据重新核查情况,重点是违法违规用地情况以及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列出按规定应予拆除的项目目录、拆除面积及拆除工作进度等;是否针对违法违规用地逐宗进行排查分类汇总,并根据政策界限,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情况详尽、分析全面、措施可行、目标明确的查处整改方案以及实施方案的各项保障措施,并做好迎接省检查组的检查。
  (二)查处整改阶段。(9月10日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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