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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指标、监测、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停落后产能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六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监察部门进行核查,每半年一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当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时报市统计部门和市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7月5日前将上半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抄送市统计部门和市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和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均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所有重点污染源(含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总量分配及减排工程项目进展等情况。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统计和监察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地方,认定为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具体考核细则参照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制定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同时将报告和整改措施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市授予该地区的有关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暂停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该地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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