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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8〕64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环保局《清远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清远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我市实现“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清远高新区管理委会、下同)“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地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和重点污染企业,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定期信息调度数据为基础,依据国发〔2007〕36号文、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粤府办〔2008〕2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国家和省确定的环境质量标准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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