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清远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规定

  (五)不能完成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的;
  (六)因城乡市容环境管理秩序混乱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谎报、缓报或者对求援救治不力的;
  (七)依职责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极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六)扣发奖金;
  (七)停职离岗培训;
  (八)调离工作岗位;
  (九)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除以上问责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条 出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二次被问责,同时对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三次被问责,同时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第十一条 出现有下列涉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情形之一行为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问责: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六)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问责方式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四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后,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问责。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