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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规定

清远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规定
(清府办〔2008〕68号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我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从根本上治理城市市容“六乱”(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乱堆放、乱开挖、乱搭建)现象,推进我市市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彻底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建立健全市容市貌长效管理机制,树立“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工作作风,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问责。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六乱”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六乱”,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 本规定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单位直接责任人;
  (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承担市容卫生责任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负责街道、片区清洁卫生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五)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 各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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