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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方案和清远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承担市容卫生责任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负责街道、片区清洁卫生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五)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 各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对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不部署、不制定或不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的;
  (四)没有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或“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
  (五)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
  (六)没有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上级政府或部门安排的清洁整治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问题的;
  (八)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查处摊点乱摆卖行为不力,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等地点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二)查处车辆乱停放和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影响城乡交通秩序的;
  (三)查处垃圾乱倒乱扔等行为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存在突出环境卫生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的;
  (四)查处广告乱张贴、乱拉挂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
  (五)查处在城市道路乱堆挖和在工地乱堆放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六)对未经审批搭建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七)行政执法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
  (八)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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