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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方案和清远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和监督作用,通过在电视、电台、报刊上开设专栏和专题,采用与市民互动等形式,宣传报导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动员社会参与城乡清洁工程。
  (五)各级宣传部门、文明办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城乡居民的文明卫生意识和素质。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学生参加宣传和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清洁卫生意识和习惯,形成全市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社会风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我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从根本上治理城市市容“六乱”(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乱堆放、乱开挖、乱搭建)现象,推进我市市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彻底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建立健全市容市貌长效管理机制,树立“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工作作风,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问责。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六乱”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六乱”,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 本规定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单位直接责任人;
  (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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