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转发《山东省国资委关于严格审核中介机构聘用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资监督〔2008〕7号)
各监管企业:
现将《山东省国资委关于严格审核中介机构聘用事宜的通知》(鲁国资督导〔2008〕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济活动中需聘用中介机构的,应严格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青国资委〔2004〕39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事项的补充通知》(青国资监〔2005〕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规范聘用中介机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按规定属于市政府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国资委统一进行中介机构选聘,企业不得自行聘用中介机构;由企业自行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企业应在市政府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范围内选择。
三、市政府国资委对有关审核事项中不符合聘用中介机构程序的项目,按规定将不予核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