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1)提供的经济普查数据与应报数据不一致的;
(2)漏报部分经济普查资料的;
(3)未按经济普查方案要求上报经济普查资料的;
(4)提供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不完整的。
3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能源消费、经营活动情况、财务状况、人事劳资等相关的原始资料和统计台账以及经济普查中的各类报表等。
4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经济普查各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
(一)清查登记阶段
检查是否存在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为。
立案、查处明确表示拒绝或者不允许经济普查人员入户进行清查登记工作的;妨碍、阻挠或者不配合经济普查人员进行清查登记工作的以及收到限期清查登记通知书后仍不进行清查登记的行为。
(二)经济普查工作布置阶段
考核报表布置、讲解和经济普查资料发放工作及经济普查对象工作布置情况。
立案、查处不参加经济普查工作布置会,不领取相关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立案、查处收到经济普查资料催领通知书后,仍未按时领取经济普查资料的以及拒绝接受普查工作布置通知书及相关方案和报表的行为。
(三)基础工作整顿阶段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基础工作整顿,对基础工作不健全的单位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并按要求报送基础工作资料。
立案、查处收到普查资料催报通知书后仍未按照限定期限上报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以及提供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不完整、不规范的行为。
(四)数据上报处理阶段
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经济普查方案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干涉经济普查的行为;检查经济普查报表报送情况;检查经济普查对象基础工作;对经济普查报表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立案、查处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收到普查报表催报通知书后仍未按照限定期限上报经济普查报表的行为。
为进一步确保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执法工作应当前移。在数据上报时,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可以组织自查、抽查和督导,进行计算机和人工经验审核发现问题,使用查询、约见、入户等方式对经济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五)数据发布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