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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同时检举、揭发在经济普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协助办理经济普查违法案件。
  (二)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的执法工作职责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负责宣传、贯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对各区县经济普查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对经济普查对象进行督导、检查,查处不履行经济普查义务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和经济普查机构上报的经济普查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对区县统计机构检查的重大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负责宣传、贯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辖区内经济普查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对经济普查对象进行督导、检查,查处不履行经济普查义务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和经济普查机构上报的经济普查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上报辖区内发现的重大案件;答复行政复议及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对经济普查人员进行经济普查相关法律培训。
  (三)各级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的执法工作职责
  配合经济普查机构和人员负责经济普查各阶段对经济普查对象的催报、催领和对违法行为进行督促改正工作;负责经济普查各阶段涉嫌违法行为的现场记录和整理、上报工作;协助办理经济普查违法案件。
  二、经济普查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经济普查执法工作,以宣传、督导、检查和查处等方式进行。
  经济普查执法工作事项包括: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和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二)经济普查对象的下列行为:
  1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1)明确表示拒绝或者不允许经济普查人员入户进行清查登记工作的;
  (2)妨碍、阻挠或者不配合经济普查人员进行清查登记工作的;
  (3)收到限期清查登记通知书后仍不进行清查登记的;
  (4)不参加经济普查工作布置会,不领取相关经济普查资料的,在收到普查资料催领通知书后,仍未按时领取经济普查资料的;
  (5)拒绝接受普查工作布置通知书及相关方案和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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